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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氏族谱》睦族堂存本原谱(十九)祠规
作者:田氏网 访问量:5380  添加时间:2011-11-28 22:54:15
 

公议祠规列左

 

一、春秋祭祀。各房子弟,务要竭诚与祭。倘临期不到,凭族听罚。

二、宗祠重地不许?觞演戏,尤不许妄招歹人,及寄放器物。以示尊崇。

三、祠中器具,俱开单载簿逐年检点,以免侵漏之弊。

四、祠堂检盖补修,不以年限。凡上届首事,交付下届之时,稍有圮坏,须修整完好,下属值年乃与承领。

五、整立家纲。必自族长始。苟非其人,必不能服人心而就范围。须于合族中,选其正直端方,才能素裕。不贪利,不徇私者,承任此责。宜出合族公议,勿得滥立承充,以坏族中大事。

六、承充族长。本非细故,化不善以致于善惩不率以至于率,原欲使合族之人,循规蹈矩,光宗耀祖。倘族长是非不明,贪利徇私,必不能服乎众志,又何以俾合族而悉归于正?是则族长之在廖也。凭族加倍重罚。

七、公议族长,不必拘一定之见。分尊分卑,俱可承充。始议之日,只论人之邪正,不论分之尊卑。吾族善得人,又何虑纪纲之不振。

八、充当族长,凡遇族中不法之徒,其人较之族长,或分尊一二辈,莫谓难施责罚。不知族长分虽卑,而先祖临之在上,或责或罚,族长不啻先祖也。得其自是,敢受教而从。

九、族长遇族中有事,预命昭穆位前焚香炳通知祖考,然后序坐论理,此时族长即一祖考族下各怀敬畏,勿得怠忽轻阮,以藐家族体统,违者责惩。

十、亲疏厚薄,人有同情,族长于族中理事,须约亲疏厚薄之见,只求是非曲直。倘于亲且厚者,代为护庇,以疏且薄者,严加紏绳。是不因理论事,因人论事也。是非曲直难免颠倒,如此者重加罚。

十一、族长与族中理事,恐遇不法子弟,逃躲不面,未必族长亲身捉拿,族长吩咐下某某一二人或四五人、七八人,即将不法之徒捉获。吩咐之人,俱要遵命,不许违抝。至责打之时,吩咐某某执刑,亦要遵命,违者责惩。

十二、族中有事理说,经凭族户长在场,须要循分循礼。由大及小,以齿序坐,先须族户长开口询问明白,然后族人叙议。休得你争我夺,纷纷逞口,以失尊卑体统。曲直是非,俱已明白总要族长一言以断之。倘不循此理,即重加惩戒。

十三、值年首事,务公举老成殷实正直二人,各执合同册簿,凡年中出入款项,于清明前一二日,会同清算。另举次年首事承接,但上届交下届,务须交卸明白,亦不得狥情滥付。下届如有侵吞,仍归上届赔偿,则迁代慎重,庶免侵蚀之弊。

十四、族中银钱榖租,用度出入,俱归值年管理。发卖收放,听其自主。族内不得希借多寡,庶免首人爱累。其或首人有误放难收者,首人如数赔偿,侵吞者除赔偿外重罚。

十五、祠中钱榖,丝毫不可侵蚀。凡卸事时,俱须焚香对祖盟誓,然后算明。即有心本无他,而帐目不符者,仍系首人疏虞,皆宜按数赔偿,不得失推诿。

十六、祠田佃户,宜招妥人。至租稞,每年于八九月内上纳。其水旱收入不等,值年可与族长房长酌议量收。不得狥情妄减。

十七、祠中祭田,原为祭祀而设。除祠中事务,致祭培修刊碑述行,以及奖勤读书,优卹??妇外,别项善举,不得支用。

十八、祠中用度自有常规,不得妄议加减,希图侵漏。其有因事制宜,酌量增损者,须须阖族公议,不得各执己见。

十九、族中出嫁子女,挑衅生事者,不得挪用祠中公资。倘被人欺侮太甚,不由理处者,阖族商议调办。

二十、族中孤弱无力之人,或被谋害,理就呈讼。其讼费只可族众帮凑,不得支使祠金。以杜好事之渐。

二十一、因祠中事件禀官,首人不得不支用项。然必出于万不得已,亦必谨身节用。倘挟忿好讼,与滥用祠金等弊,族众公罚之。

二十二、族长房长,经理祠中之事,表率族中之人,果属公正得以尊先训后,至一二十载者。其人没后,将公资于祠宇中刻碑述行,以昭劳绩。更于续谱时,述厥生平,永昭善行。

二十三、值年掌金者,果其家裕人直,为首掌放四五六次,而祠业愈见兴隆者。真属祖宗肖裔,家族维城。其人没后,亦竖碑于祠,以示楷模。且为后业掌金者劝。

二十四、族内有敦崇孝弟,笃宗厚族,为祖宗所默契者。没后神主,子孙咸振衣冠,鼓吹旗帜,送放祠内,以示尊崇。且为后来睦族者劝。

二十五、弟兄没后,或其子女幼弱贫乏,无以自存,同胞当代为抚养。无同胞责在同堂从堂,无有同堂从堂,俱不能给。族中有力之家,能抚养成立者,族中作敦本惜孤匾额赠送。以为后来睦族者劝。

二十六、族中有俊秀子弟,聪明颖悟,实属可造。而无力送读者,祠公给与膏火学金,冀其成名以增族光。

二十七、本族系用恩之地。或有不肖子孙,不孝不弟不艺不业游荡为非,不遵约束者。各房长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请刑惩责。其有横暴之极,不依家法者,公同禀究。

二十八、卑幼为非,尊约束过严,遂至谋起反噬,诬以不美,甚至犯上作乱者,凭族严惩,违者禀究。

二十九、族中贤否不等。有不务正业,交结匪人,嫖赌淫酗,持强逞凶。抑或包揽词讼,借端搕索,嚼族害良,此族中之蠹也。族长房长等,宜严加惩责,负固不服者,禀究。

三十、族人有穷极无聊者,持痞傍坟造屋,及搬入祠内霸踞者。公同严逐,违者禀究。

三十一、无主孤坟,四邻尚须护守。乃于祖坟任意逼搾,或纵牛马践踏,伐卖树株,殊伤天理。犯此者,勿论公私坟茔,皆从重议罚。

三十二、先人坟墓,世远年湮,难保久而不坏。祠中除各房亲身清理外,每年于清明前后,凡远窎者,顾人上塚培修,庶无圯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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