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田氏族务监事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华夏田氏族务领导小组及所属宗祠建设委员会,基金委员会,谱务委员会公开、透明、有效地为族人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由族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各支系、各地区族人民主推举。 第三条:监事会向族人代表大会负责。族人代表大会对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有任免权。 第四条:监事会一般任期五年,特珠情况由族人代表大会决定。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七人、监事七人。主席:忠忍;副主席:忠礼、厚海、传祥、传贵、传功、传海、传江;监事:厚敏、善东、传银(苍山)、家栋、家宏、家坤、家环、田军、崇华、家民。 三、职责范围 第六条:对华夏田氏族务领导小组及所属宗祠建设委员会、基金委员会、谱务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机构组织章程的及时提出纠正。 第七条:监督、检查族务工作的收支情况。具体监督,检查建设资金、慈善基金、谱务资金以及个人捐献资金的收支情况。对收支无据、编造单据、去向不明、中饱私囊、挥霍浪费应查明事实,公示于众,严肃处理。 第八条:监督、检查田完祠、谱务办事处及其他公共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九条:对族人内部有损族人利益,有损族人声誉,有损族人团结者,监事会有权会同德高望众的长辈和有关亲朋予以批评教育,令其限期改正,以正世传家风。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列席族务领导小组会议、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有权提议临时召开族人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向族人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四、几项纪律 第十三条:监事会不能代替华夏田氏族务领导小组及领导建设委员会、基金委员会、谱务委员会对外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干扰他们的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监事会人员对族人书面或电话、当面反映的问题,应热情接待、积极查办、不得隐瞒推诿,应涵一回复。同时应严守举报人秘密,不得对被查人通风报信。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以弘扬先祖美德为已任,以族务工作公开、有效、健康地开展为目的,以身作则,坚持正义、大胆严谨、诚心诚意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附:监事会办公地址:田完祠 田氏谱馆 监事会办公电话:4011117 4467789
华夏田氏族务监事会 二OO九年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