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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生金及其著作《按粤疏稿》中的珍贵澳门史料
    作者:田氏网   访问量:6614    添加时间:2010-11-4 21:52:33
     

        明代澳门史料除《明史》、《明实录》有部分记载外,其余大都散落在明人文集、笔记及诸野史、杂史之中。经过数十年中外学者的搜寻网罗,明代澳门史料多已发现使用,要获一则澳门新史料,殊为不易之事。然近读明人田生金《按粤疏稿》,竞发现较多的前人尚未使用过的澳门史料,实令人欣喜万分。

        田生金,《明史》无传,诸《广东通志》亦无传,其生卒籍贯,仕宦事迹均不详。从《明神宗实录》及《按粤疏稿》的有关记载,大约在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后至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前出任广东巡按御史〔1〕,曾与两任两广总督张鸣岗和周嘉谟共事。其在任内, 颇有建树。当时两广总督周嘉谟称:“柱史双南田公,持斧入粤,慨然有揽辔澄清之志,五岭大吏相戒勿犯。……及按部,延见父老,问谣俗,省疾苦,平宽滞,清罢税,祛积弊,表节义,豁虚征,恤灾患,则和风煦而甘霖濡,保姆之乳而挟纩之温也”〔2〕。田氏留下著作两种:一曰《柱下刍言》, 一曰《按粤疏稿》。前者收奏疏十七章,为西台任职时言;《按粤疏稿》则是“在粤言粤”,全部为任职广东时的疏草。全书分为六卷,共收奏章103 篇,其中有几篇奏章所言之事与澳门有关。

         一、《请补道缺疏》

         这是一篇奏请中央补广东海防道及盐道的疏章,卷一载:

        粤四面皆海,夙称盗薮。其内为里海,千支万派,郡邑翩联。虎门而外,东通闽省,西接交夷,即日本、暹罗、占城、渤泥、东西洋之属,皆可航海而至,是以有海防道之设。……粤之海道,自参议喻安性加意振刷,大是改观,而自该道入贺之后,亦缺近一年矣。……又况朗夷讬濠镜以潜窥,倭奴逐风涛而谋犯,不逞之土究造大舰以探珠池,异省之流徒合奸民而游蜃海。小之则为剽掠,大之且有隐忧。此处提到喻(当为俞)安性振刷海道之事当即万历四十一(1613年)至四十二年约束澳门葡人之事。康熙《香山县志》卷十载:

        万历四十一年,海道俞安性请两院勒碑,禁澳夷蓄倭〔3〕。又载有俞安性于万历四十二年发布的《海道禁约》五款,当时这《海道禁约》刻成石碑被立于澳门议事亭内。此处的“朗夷”当即“佛朗机夷”的省称,即指澳门葡人。

         二、《大计劾方面疏》

         这是一篇弹劾盐道与海道官员的奏章,其中亦提到市舶提举司,文收卷一,载云:

        其署海道也,抽丰客范监生关说澳船,则白金满囊,然商人接济私货尚可禁否;抽丰客龚易所属放洋船,则檀香、象牙满室,然亲戚假借名色尚可禁否。况总哨之虚实不问,船只之有无不问,奸徒之通澳不问,而海防荡然,何以绥内地哉。自嘉靖末隆庆初两广总督吴桂芳建议“海道副使辖东莞以西至琼州,领番夷市舶”〔4〕, 海道副使实际上成为对澳门进行专门管理的主要官员。田生金这篇奏章则是弹劾当时的海道负责官员的玩忽职守、贪脏枉法的行为。“抽丰客”即是指那些通过关系走后门谋取财货的人,在这里即是指帮助澳门葡人船主及外国商人疏通海道官员的华人,“范监生”及“龚易”均是。田氏这篇疏文告诉我们,当时澳门葡人的贸易船只通过对海道官员的贿赂疏通,获得了极大的经济利益,“白金满襄”,“檀香、象牙满室”俱言此。由于海道官员的失职,商人们对澳门的“接济私货”无法禁止、内地“奸徒之通澳”亦无人管控,虽有“海道”之设,而实无“海防”矣。

         三、《条陈海防疏》

         这篇奏章同时见载于《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是与两广总督周嘉谟共同上奏朝廷,上奏时间是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五月。《按粤疏稿》中此疏同《明实录》疏有些不同,文载《疏稿》卷三:

        东粤滨海之国也,其中为里海,萑苻啸集,虎门、门以外,即为大洋,乌合突来,捍御不易。兼之濠镜丑类,生聚日繁,滋蔓难图,靡不鳃鳃虑之。乃其东为惠潮,西为高廉雷,西南为琼州,要皆茫茫大海,帆樯上下,随处可通。西控番,南御交,而内地奸民,日以侵池为事,回订枉诸,随处伏戎,其所防不独一倭。……

        澳夷处我内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况复有左道奸徒潜踪诡秘,不可方物致烦。廷议廑宸衷者乎!此诚今日所当计议者,顷督臣以防汎移驻省城,已会同臣具榜开列禁款,仰该县掌印官赍赴晓谕,取有夷目遵依结状前来。臣等复再三与诸司商酌,并质正于诸乡绅,大概言:大难之端,未可轻发。而言驱逐、言歼灭者十无一二也。且言小民机利,皆赖灌输,而夷饷二万,无从抵补。臣等从而折衷之,似亦有定画焉。夫以我堂堂全粤,视此么麽,何啻孤雏腐鼠;视此锱铢饷利,何啻九牛一毛。独计此丑去故土几数万里,居镜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孥,各有赀畜,家藏殷厚,轮奂完美。将欲驱之,能必其脱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顾恋而复来乎?将欲歼之,则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无故而屠戮数千余命,适干天地之和。长平坑卒,岂圣世所宜有乎?况以事势论之,澳内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非若五胡之雄据要地可蜂起云扰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有关一所,一闭便绝非别有径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且此辈已有并州故乡之念,亦欲百年长久之计,岂肯自离巢穴,甘蹈灭亡。万一不轨为谋,上干天讨,则国家之于夷狄自有挞伐之威,诘戎振旅,直发蒙振落已耳。

        有谓其蓄积粮糗,内甚险固,须用大师始克者,似亦未必然之虑也。臣等身任封疆,固不敢曲为之解,亦不敢必其百年无变。但揆之今日,事势不过如此,若夫履霜坚冰之渐,未雨桑土之计,则臣等一日不敢释然于怀也。虽然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边境,而在朝廷。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庶毋亦习见者不惊,创闻者可贵耳。傥圣明慨从南北礼臣之请,严行驱逐,续有来京者,递解来广,诘问越度根因,重治官兵故纵之罪。彼其妄念既沮,异教自灭,且无所讬足而置喙,又安所酿乱而蓄奸何?区区溴夷之足患乎?……

        窃照倭奴乘风入犯,惟春冬二时,然非内地奸人潜为响导,彼必不敢深入。如嘉靖年间,倭患最惨,其贼首徐海、张琏等无非汉人,此往事之明验也。近来闽粤奸徒,以贩海为业,违禁通倭,亦踪迹不可究诘。近臣等缉得通倭真犯,有饱载而归真赃可据者,有满贮倭货尚未下洋者,利之所在,此辈走死地如鹜。而肘腋之间,濠镜澳亦奸薮也。夫澳非以处倭也,第奸人附澳,以行挑激之谋,而借澳以为蓄倭之地,是可不为防哉!

        查得广州府海防同知设于万历元年,原驻雍陌,后因税监以市舶事体相临,辞回省城,今议仍以本官专驻其地,会同钦总官训练军兵,严加讥察,水路则覈酒米之载运,稽番舶之往来,不许夹带一倭;陆路则谨塘基环一线之关,每日(此处“日”疑为“月”误〔5 〕)只许开放二次,而夷商入广,限以人数,皆须香山验明给票,方许泊五羊河下。其提调司,务择武弁之能者居之,期于杜绝勾引,潜消窥伺,此亦内夏外夷之大防也。至于海道巡历最为吃紧,前海道喻安性亲履其地,宣布朝廷之恩威,晓谕目前之祸福,此辈博心揖志,且惧且怀。命之散倭归国,令人执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今诚得安性其人者,威望足以慑岛夷之心,清白足以将吏之表。每岁巡历濠镜一次,使彼恬然顾化,奸人安所播弄哉!若夫老万山为夷人出入门户,节经具题,加谨防备,容臣等径行酌议,或增兵设官以为万全计,似亦可贻海圉磐石之安乎。此疏内容虽与《神宗实录》所载大体相同,但《实录》所删甚多,略去了许多关于澳门或与澳门有关的重要史料。

        该疏十分明确地道出了田生金对澳门葡萄牙人的看法与主张,在对待澳门葡人的去留问题上,田生金与前任两广总督张鸣岗的主张是一致的。尽管对待来华的外国人田生金仍然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但他却不主张对入居澳门的葡人实行“驱逐”、“歼灭”的办法,只是希望以加强防范、管理,“使彼恬然顾化”。基本主张与前任两广总督张鸣岗是完全一致的。他清楚地认识到,“澳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尽管葡人入居澳门后,“生滋日繁,滋蔓难图”,但毕竟受环境和实力的限制,不可能像历史上的“五胡”一样“雄据要地”而“蜂起云扰”;他还看到澳门葡人,“去故土几数万里,居镜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孥,各有赀畜,家藏殷厚,轮奂完美。”这些澳门葡人已大多为生于澳门、长于澳门的“移民”后代,他们是以澳门为其故乡,而不是葡萄牙。以澳门为其“百年长久”居留地的葡人,怎么会“自离巢穴”去以卵击石向明王朝进攻呢?这一点,田生金在疏章中是十分肯定的。

        为了获得对澳门问题的正确认识,田生金还征询了香山地区父老乡绅们的看法,乡绅们大都不主张将澳门葡人赶走或歼灭,“言驱逐、言歼灭者十无一二”;都认为对澳门葡人不要轻举妄动:“大难之端,未可轻发”。可见,田生金的意见实是代表当时香山地区地方势力的意见,即主张将澳门葡人居留地保留下来。当时,广东巡按田生金并两广总督周嘉谟还命香山县掌印官到澳门宣布了一系列“禁款”,并获得澳门“夷目”承认遵守的保证书。

        对于在内地的天主教传教士,田生金则极力主张驱逐,“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臣之请严行驱逐,续有来京者,递解来广”。 庞迪我, 有时又作迪峨, 原名:Didacvs dePantojfa,西班牙耶稣会士,生于1571年。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来华,万历二十八年同利玛窦至北京,觐见明神宗,后即居京师,参加明王朝的修历工作。据《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二载:

        先是远夷利玛窦偕其徒庞迪峨入京,上嘉其向化之诚,予之饩廪。玛窦死后,给以葬地。而其徒日繁,踪迹亦复诡秘。王丰肃等在留都,以天主教扇惑愚民,一时信从者甚众〔6〕。田生金所言“独能惑两都之士”实际是指庞迪我和王丰肃在北京和南京传播天主教的成功。田氏亦是一位极力反对天主教的士大夫,故在疏章中奏请将庞迪我等传教士驱逐出京,递解回广东澳门。此事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南北礼部大臣即要求遣返,田氏故称“傥圣明慨从南北礼臣之请,严行驱逐,续有来京者,递解来广。诘问越度根因,重治官兵故纵之罪。彼其妄念既沮,异教自灭,……区区澳夷之足患乎?”

        田氏在奏章中还谈到澳门蓄倭之事。张鸣岗在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时说:“澳夷盘踞内地,近且匿养倭奴以为牙爪”〔7〕。 而田氏则认为:“肘腋之间,濠镜澳亦奸薮也。夫澳非以处倭也,第奸人附澳,以行挑激之谋,而借澳以为蓄倭之地”。这就是说,所谓澳门葡人所蓄养之“倭奴”,其实并不全是“真倭”,其中亦有很多是内地“奸人”,这种情况与当时的所谓“倭乱”情况是一致的。

        田氏这篇奏章中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葡人入居澳门的时间。田氏称葡人“居镜澳已六十年”,此疏上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上推六十年,则是1557年,即嘉靖三十六年,这和葡文文献的记载正好吻合。安东尼·博卡罗《东印度政府一切要塞和市镇图集》称:“1555年,这种贸易转移到浪白澳,1557年又从这里转移至马交港”〔8〕。 这应是葡萄牙商人大规模入居澳门的记载。在此之前,虽也有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但是零星的和个别的。这种中西文献的吻合,恰好说明了葡萄牙人正式入居澳门的时间应为公元1557年,即明嘉靖三十六年。

        二是“广州府海防同知(即澳门同知)”设置的时间。一般著作均将“广州府海防同知”一职为清乾隆时所设,《澳门记略》卷上称:

        今上御宇之九年,始以肇庆府同知改设前山寨海防军民同知。 〔9〕清乾隆时两广总督策楞则称:

        又分防同知,例给关防以昭信守,拟为“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字样。〔10〕故今人黄鸿钊、费成康诸先生均将“广州府海防同知(澳门同知)”一职是为清代始设的澳门职官〔11〕,殊不知,此职实设于明万历元年(1573年)。田氏疏章载:“查得广州府海防同知设于万历元年,原设雍陌,后因税监以市舶事体相临,辞回省城,今议仍以本官专驻其地。”田氏并非信口而言,而是经过查实,“广州府海防同知”一职实是明万历元年(1573年)设置,驻地就在雍陌,后因为广东税监(可能指李凤)要将“市舶司”一职由海防同知兼管,才辞回省城。由此可证,清乾隆时所设的澳门同知并非首创,只是仿明之制而重新设立。

        三是关于澳门提调司的设立。《澳门记略》称:“前明故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三”〔12〕。但关于这三个明王朝在澳门设立的机构可以说没有任何其他的说明文字。据《明史·职官志》,提调、备倭均为下级武职官员,地位在守备、把总之下〔13〕。巡缉当为捕盗官员,可能是香山巡检司派驻澳门官员。提调,又称提调澳官,《明清史料》乙编中有“提调澳官脱继光”之名〔14〕,疑即庞尚鹏《抚处濠镜澳夷疏》中的“守澳官”〔15〕。郭尚宾《防澳防黎疏》则有“纵夷丑于提调衙门”〔16〕之说,而田氏之疏中则更清楚说明:“其提调司,务择武弁之能者居之,期于杜绝勾引,潜消窥伺,此亦内夏外夷之大防也”。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出,提调司是明朝设在澳门的一个军事镇守机构,下辖一定的武装士兵,在澳门建有行署衙门,其官名称“提调”或“提调澳官(守澳官)”。

        四是关于喻安性巡历澳门之事记载较详。《澳门记略》、《香山县志》及《全边略记》诸书虽均有俞安性事迹记载,但不如田氏奏章载喻氏事迹详,其中特别提到“命之散倭归国,令之执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澳门葡人将隐居澳门的福建走私商人史玉台送交广东政府一事为诸书所缺。文中又称喻安性“威望足以慑岛夷之心”,表明当时明王朝派喻安性巡视澳门,并在澳立石禁约,此举在澳门葡人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总的来说,田氏主张对澳门加强防守,其措施可概括为几点:

        1.移驻广州海防同知于雍陌,严查海上番舶往来。

        2.谨守塘基环关闸,限制夷商入广人数,每月开关两次。

        3.选择武艺精良将士驻扎澳门提调司,防止澳内外勾结。

        4.要求海道官员每年对澳门进行一次巡视。

         四、《参防汛把总疏》

         《参防汛把总疏》载于卷三,当为万历四十四年后上疏,内载:

        访得香山寨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都指挥使郑舜臣年力尚强,而意气偏颓于抱疢;操持亦励,而机权总诎于当关。濠镜澳异类逼外,不闻拏一接济,而哨官吴元龙所获私澳之犯,径即释放,则防守谓何?塘基环出入当严,不闻谨我藩篱,而哨官梁镇邦每于常贩之物起税私抽,则约束安在?旗总蔡陞搜掠闽商银钱,及香山追获,而驰书救解,不几纵之御人乎?队兵苏胜抢夺商人货物,及刑官提犯,而逃抵,不几与奸同事乎?土人陈广珍骑马取债,岂是贩马通夷,而大肆逼勒,则舍人茅应龙等为之,广珍见有词也。村民杨朝聘买牛一只,岂是以牛为市,而恣行吓诈,则队兵王一俊等为之,朝聘尚有口也。该寨兵船,应令常川在海者,而捕盗陈鸿、麦瑞冠等偷安回港,竟不点闸,安望其缓急有资?该寨书健,原有禽粮额数者,而书舍潘聪、李浩宇等滥竽充役,竟不清查,安望其钱粮无冒?总之本官威令不行,士卒衡命,故追贼则失主吴萃真不获该寨一臂之用,而济澳则奸徒李义喜只为兵哨自利之资。在夷人,固目无本官,而在本官,亦心无隄备,所以然者。……请伏乞敕下兵部,再加查议。如果臣等所言不谬,将郑舜臣姑以原官量调内地,遗下前缺,另选谋勇兼资者铨补。庶澳夷控制得人,而地方有攸赖矣。这是一篇全面控诉明政府守澳部队弊行的檄文,其中以大量的事实揭露了守澳部队的腐败,从都指挥使郑舜臣,到哨官吴元龙、梁镇邦,到旗总蔡陞,到队兵苏胜、王一俊等,行私舞弊,私自抽税,抢掠财货,恐吓讹诈,可以说无恶不作,以致明朝对澳门的控制形同虚设。而透过这些活生生的事例,亦可从另一侧面反映,当时的内地商人同澳门贸易的频繁,“私澳”“通夷”这是当时人冒险而能获取巨额利润的途径。田氏这一奏章最为生动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事例。

         五、《问过钦总林荣疏》

         《问过钦总林荣疏》载于卷三,为田氏弹劾广州里海把总林荣的奏章,其中提及林荣侄林英澳门走私之事:

        荣有不在官侄林英,在广生理,欲带私货往澳贸易,虑恐官兵盘获,窃用钦总封条封船,当有上东总指挥赵梦得捉获解道,究发见有封条可据。……赵梦得将原捉获林英通澳封皮递验,……纵侄林英夹带通澳,私货被指挥赵梦得捉获,见封条可证。……以私通夷澳为利源。这篇奏章通篇均是揭露广州里海把总林荣罪行之文,此处仅节录其纵使其亲侄林英赴澳门走私,且在走私货品上贴“钦总封条”,企图以军用物资的名义夹带私货人澳贸易,而被上东总指挥赵梦得抓获揭露。这一段材料据上疏时间为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三月,可反映这一时期军方对澳门的走私十分猖獗,连“把总”这一层次的中级武官亦投入到走私中来。既然林英通澳采用的办法是将走私货品贴上“钦总封条”,那亦可见,这种假用明政府“官方”或“军方”的名义进行澳门走私者是大有人在的。

         六、《辩问矜疑罪囚疏》

         《辩问矜疑罪囚疏》载于卷六,其中保存部分甚为重要且为诸史所缺的澳门资料:

        三名吗吁啰、吗吱啰、啴啰招称,与监故俱朝鲜国釜山人,幼被倭掳卖与佛朗机,带至广东香山澳,俱在三巴卢寺下街住。有哨官谭奇兵船于万历三十五年七月内,哨见南澳外洋山边有小艇一只在彼,查问称系白沙寨被掳,捕兵陈胜等今送回海南道收问。又有另究红毛通事郭实、丘仁共十二人,获送新宁县收审,禀报本哨夏守备,转报兵巡海道,讫至本年八月十八日。吗吁啰等同澳中夷奴监故哆、响唋啰、吱、啰,并被兵杀死,溺死夷奴六人,共十四人同驾一艇往山取柴,陡遇官兵谭奇、梁杰等兵船,疑以为倭追捕,遂用柴刀向敌,、啰、吱等伤死兵张权等三人,致兵奋勇杀死夷奴二人,斩去首级,溺死四人,生获与吗吁啰等八人。具由妄称:等在海行劫白艚等船财物,杀死客人,于八月十七八日突入广海内地,督兵探见船内有光头倭夷约五十余徒,向前迎敌,弹死兵张权等,伤兵王杰等,夏守备督兵擒获生倭八名,斩级二夥,并器仗解赴兵巡海道审发。海防倪同知蒙唤番兵通事徐伯贵等传译,报出等姓名,复蒙研审,因夷语不能通达,无由诉辩,具由解道,转解军门,批按察司译审。致蒙问拟与吗吁啰等八名,俱依强盗得财斩罪,枭首通详,批允监候,有、哆、响唋啰监故,将啰、吗吁啰等五名删招转详,未示吱、啰各亦监故。

        今蒙巡按田御史会审,得吗吁啰等以倭奴入犯内地,辄敢与我兵格斗,拒杀三命,各拟枭斩,亦复何辞?第此辈飘入广海,未见有掳人掠货之事,至所云送回海南被掳陈胜及送赴新宁通事郭实等果获于何夷之船,何由得还,招中俱无头绪。而上川等地方失事是何月日,皆似别案牵合一起者。据梁杰等侦探,各夷俱是光头,似非短发倭奴,而吗吁啰等名姓亦与倭夷稍不类,且所获兵器止是倭刀二把,余皆汉人兵仗耳,岂数夷而共一刀乎?译审三夷,诉系取柴之船,尚有主人在澳。虽未必然,然武弁贪功妄杀,亦往往有之,不可不察。

        该道确鞫详夺行分巡岭南道,委广肇二府理刑官译审,得吗吁啰等初据侦探,以为光头倭奴,今验长发,殊不类倭,原系朝鲜釜山人,被掳卖与佛朗机,带至香山澳。十四人泛一艇取柴,遭兵捉解。有主在澳,吗吁啰主名啊咯吱啰哪吥,又吗吱啰主名咹啲呖噃喃吥,又啴啰主名喏呢吧。随唤夷目吗珈面质云,澳内果果有此名,则取柴之说非虚,且时当八月风汛不顺,安得有倭船内犯,详道行府复审相同呈道。又批香山县拘得夷目夷主查问,俱称各夷奴先年委因取柴迷失,如虚耳罪呈道,蒙黄右参政复审,三犯有主夷奴,采柴情真,似应解网,用昭好生之仁,具详到臣。该臣看得此一役也,武弁侈为非常之捷,院道嘉其肃清之功,莫不谓日本真倭突犯内地,守备奋勇督战擒斩如许,而实则澳夷樵采之船耳。船仅一只,人仅十四人,而张大其词,谓有五十余徒,悬坐以海洋行劫,弁辈之急于邀功,敢于妄报如此。各夷既有主人,各主又有具结,其非航海之倭明甚。奈何其无故而薙擒之,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毙狱者五,亦足以相偿矣。见在三犯,未可谓非我族类,一概禽狝也。既经道府各官译审再三,情委可矜,相应疏加辩释,给还澳夷各主领回约束。缘三犯原问斩罪枭首已经删招转详,今辩释放未敢擅便发落。田氏这一份奏折是反映明代广东地方政府与澳葡政府关系极为重要的文献,不仅不见于其他中文文献,甚至在现存葡文文献中亦未有披露。这一案件是明代广东地方政府对澳门葡奴制造的一桩耸人听闻的大“冤狱”,由于广东巡按田生金的复审核实才获得“平反”,案发时间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平反时间已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历时八年。

        案件基本情况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14名澳门葡人奴仆驾小艇一艘离澳樵采,途中遇明朝海上巡稽船,澳船逃遁,明兵船追捕,双方都以为对方是倭寇,互相格斗,澳船伤死明兵3人, 明兵船亦杀死澳奴2人,又有4人在格斗中落水溺死,其余8名澳奴被捕。 本来此事为双方误会引起,且双方各有死伤,本应由广东地方政府和澳葡政府谈判解决。但明朝官兵为了邀功请赏,遂谎报情况,说这批澳门葡奴是倭寇,共有50余人,在海上行劫白艚船,杀死船客,掠夺财货,又入犯广海,而被官兵抓获,遂将这8名被捕者以“强盗得财”罪判处斩刑。 由于语言不通,被捕澳奴无法诉辩。其中5名澳奴即在狱中死去, 余剩3名在狱中监候。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 广东巡按田生金复审此案,召通译详审才发现此案有疑点,遂展开广泛调查,发觉这批澳奴均是朝鲜釜山人,被倭寇卖与澳葡为奴,且这批澳奴主人均在,亦承认确实曾要这些奴仆离澳砍柴,但迷失未归。又质询于澳门兵头,亦确证这批澳奴在澳门有登记。经反复查证,才知此案实为一大“冤狱”。田氏遂上报朝廷,呈请将原判斩刑尚未执行的3名澳奴释放,着主人领回。

        明代关于澳门夷人犯罪的审判权问题并无制定特别的法律条文。费成康先生言: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显然参照唐朝法律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款,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产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如案件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由在澳的中国官员审理。〔17〕费氏此说后半部应是有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称:

        据记载1587年以前,中国曾派遣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城,凡牵涉中国人在内的案件,不论他是原告或被告,都归他裁判。〔18〕但对其“同类自相犯”时,明政府是否任其“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呢?查明朝刑律并无对外国人的特殊优待规定,《明会典》卷一六一称:“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19〕。这就是说,明朝的刑律是凡是外国人犯罪不管什么情况均按明朝的律令进行审判。可见,明律在这一问题上与唐律是有很大的差别。

        又据杰萨斯《历史上的澳门》记载:“1582年,两广总督召澳门主教、民政长官及治安判事等,诘责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之不法,大有违皇上予以澳门之初意”〔20〕。可见,在葡人入居澳门之初,明政府是不允“葡人自由行使法权”的。后来,虽然在葡萄牙人的贿赂下,两广总督答应其“自治”,但很明显这种私下应允的“自治”并未取得完全的法律地位,即在明王朝的法典上并未获得承认。所以,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时,香山知县蔡善继能在“澳弁以法绳蕃头”的情况下,亲自去澳门“缚悖夷至堂皇下笞之”〔21〕,这完全可以证明蔡善继对澳门葡人内部的争斗并非遵循唐律的精神,而是按大明律令“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但是,关于明王朝对澳门的法律管制问题,在贿赂和失职的情况下,葡人对于澳门境内的治安及审讯绝大多数是自己处理,故裴化行称:

        澳门本在香山县境内,直接属广东省政府之所在地肇庆府管辖。按理,它本来应该归于地方官治理范围之内,但是在早期治外法权尚未正式规定,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22〕这一事实及旧俗相沿直至清乾隆时,《澳门记略》载:

        自前明中叶迄今垂二百年,中间聚集蕃男妇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该夷王分派夷目管束,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23〕直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广东政府才颁布《澳门约束章程》,正式将澳门葡人、黑奴及华人犯罪的审判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万历四十三年由广东巡按田生金处理的这一桩有关澳门的案子很明显是完全按照大明律令判处,初期以海盗劫货杀人罪,将八名澳奴全部判处死刑,后由于田氏的重新复审,发现冤狱,给予平反,又完全按照明律予以释放。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起于万历三十五年,终于万历四十三年,前后八年,十四人失踪、被捕,澳门葡人不可能不知道一点讯息,然而,在这八年间,澳门葡人没有向广东政府提出任何质询和抗争,任其在狱中死去五人。即使在发觉此案为一“冤狱”时,作为“青天大老爷”的田生金还说:“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弊狱者五,亦足以相偿”。双方格斗,明兵死二,夷人死六,后又在狱中死去五人,而言“亦足以相偿”。对于这一并不十分公平的“平反”,澳门葡人方面亦未见不同的反对意见,而且对澳门“夷目”均是以随时“唤”和“拘”的行动召来“面质’和“查问”。很明显,作为广东巡按的田生金在这里与澳门夷目是一种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态度,广东巡按处理与澳门有关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判决,亦毋须与澳门葡方进行任何协商。这一发生在明代的有关澳门案例的判处,即可证实居澳葡人在明朝时其司法管辖权完全在明王朝,居澳葡人犯罪同其他的中国人犯罪一样,按大明律令判处。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这一事实,主要是因为在葡人的贿赂下,广东地方官员对澳门葡人擅自处理澳内司法案件权力给予了默认,故在很多案件及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官员对于澳门内部发生的案件没有给予干涉,即出现《澳门记略》中所言:“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准确地说,葡人对澳门内部司法案件具有擅自处理的权力这只是一种事实,但在明朝的法典中却不具有被明王朝认可的法律地位。

        田生金这一篇奏章还给我们提供了几个重要的讯息:(一)明代澳门葡人蓄奴之风极盛,不仅有来自非洲、印度、马来亚的奴仆,还有日本、菲律宾的奴仆及华人奴仆,而这一案内涉及的十几位澳奴却全是“朝鲜釜山人”,更为澳门这一国际化的商埠增加了素材,朝鲜人出现于澳门,这是文献中目前仅见的一例。(二)澳门圣保禄教堂创建于16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一般均将“圣保禄(Sanpaul)”译为“三巴”, 中文文献中最早见“三巴”一词为汤显祖的《牡丹亭》〔24〕,后来均将“圣保禄教堂”译为“三巴寺”,屈大均、释迹删、龚翔麟及《澳门记略》莫不如是,唯田生金奏章中将此译为“三巴卢”,这是我们见到的唯一不同的译法,但却译得更为准确些。(三)田氏奏章中提到这一时期澳门夷目是“玛珈”,这位“玛珈”很可能就是葡文资料中1615~1616年担任澳门兵头的马尔丁·达·库尼亚(Martim  ta Cunha)〔25〕。

     
    注释:

    〔1 〕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称:“臣奉命按粤甫及二年。”查《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田生金《条陈海防疏》上于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据此,则可知田生金出任广东巡按时间是万历四十三年。又据《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二,万历四十七年五月,广东巡按已改任王命璿,故知田生金广东巡按任期在万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615~1619年)间。

    〔2〕周嘉谟:《柱下刍言序》,载《按粤疏稿》。

    〔3〕康熙《香山县志》卷十《澳彝》。

    〔4〕《明史·吴桂芳传》。

    〔5 〕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称:“关闸每隔五日开放一次,以后改为每十五日开放一次”。田氏此处“日”作“月”,则与裴氏所载相合。

    〔6〕《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二,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

    〔7〕《明神宗实录》卷五0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

    〔8〕安东尼·博卡罗:《东印度一切要塞和市镇图集》, 转引自博克塞《十七世纪的澳门》,香港1984年版,第14~15页。

    〔9〕〔10〕〔12〕〔23〕印光任、 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

    〔11〕黄鸿钊:《澳门史纲要》;费成康:《澳门四百年》。

    〔13〕《明史·职官志》。

    〔14〕《明清史料》乙编,第755页。

    〔15〕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

    〔16〕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黎防澳疏》。

    〔17〕费成康:《澳门四百年》,第35页。

    〔18〕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9页。

    〔19〕《明会典》卷一六一《律例》二。

    〔20〕杰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香港,1902年。

    〔21〕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宦绩》。

    〔22〕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

    〔24〕汤显祖:《牡丹亭》第四十九龅《淮泊》。

    〔25〕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55年中文版,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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